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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款条件

一、合约。我方的订单确认或报价构成我们之间完整且唯一的协议及合同。任何代理或雇员均无权限另行同意或放弃本规定。

二、支付和税费。账单将反映净价格外加任何适用的销售税、使用税、消费税或类似税费。贵方应在每笔账单所列载的到期日或之前按本协议正面列载的条款通过由一家美国的银行作为受票人和付款人的美元或港元票据就每笔账单付款。银行托收费或手续费由贵方承担。在任何未决的要求、折价或调整处理完毕之前,贵方不得拒付任何款项。对到期未付之金额将按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高利率计收利息。

三、交付。除非我方另外书面同意,货品的交付应按我方地点的工厂交货(ex works)条件进行。在我方将货品交给贵方处置之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应转移至贵方。就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或损坏向承运人进行追索之事宜将由贵方负责,我方不就此给予任何抵免或扣减。无论运费是否由我方预付,本款依旧适用。

四、数量。我方可发运且贵方将接受本协议正面所规定数量之10%范围以内的任何数量并充分履行本协议。账单将根据实际发运数量开具。

五、发货日。本协议正面所示的计划发货日仅为估计日期,有可能因超出我方合理控制能力之外的原因而推迟。我方不会就因未能按估计时间发货而引起的损害(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性的)承担责任。

六、保证。除以下内容外,我方不就适销性、针对特定目的的适用性、性能或其他方面做出任何保证:

所有货品自发货日起九十(90)天均保证符合我方公布的规格,且在发货时无材料和作工方面的缺陷 。我方在本保证项下的义务应仅限于对在保证期内被证实为在发货时业已存在缺陷之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任何该等缺陷一经发现,贵方应立即通知我方,且在我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将缺陷货品退返给我方。贵方应负责与缺陷货品之维修或更换有关的一切拆除、运输和再安装费用。任何情况下我方均不应就他人进行的维修或更换负责或向贵方提供补偿。任何情况下我方均不应就贵方预期利润的损失或运营的中断或任何特殊的、附带的或间接的损害承担责任。

七、赊欠条款。我方可随时和不时自行决定限制或取消对贵方的赊欠待遇(在时间上或金额上或两者皆有),并由此要求在交货前以现金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如遇此情况,我方将书面向贵方告知应支付的款项,贵方若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进行任何该等支付应构成对本协议的公然违反。贵方提起或他人对贵方提起破产或资不抵债程序亦应构成对本协议的公然违反。如我方对贵方的财务状况或支付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或如贵方拖欠任何账单款项,我方可在不承担责任且不损害任何其他救济的前提下中止我方的履行,拒绝发货,停运任何在途货品或采取我方在法律上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行动,直至我方获得了足额的预付现金付款或根据我方的选择获得充分的足额付款担保。

八、退货。未经我方事先书面许可或在无货品退回授权号(return materials authorization number )的情况下,不得向我方退还任何售出或交付的货品。

九、专利。就关于在本协议项下出售之货品的销售或使用(而非与其他货品或材料结合使用)构成对涵盖我方销售的该等货品的销售或使用的任何美国专利之侵犯的任何主张,我方将给予贵方补偿,但贵方应就任何该等主张即时书面通知我方,并给予我方就该等主张进行抗辩或处置的机会。本保证和补偿不适用于我方根据贵方提供的规格制造或组装的任何货品。

十、撤销费。如贵方撤销或公然违反本协议,贵方将应要求向我方支付合理的撤销费。

十一、适用法律。与本协议的制定、效力、解释和履行有关的所有事项应受美利坚合众国宾夕法尼亚州法律管辖。

十二、价格。就自本协议之日起的90天内未发运的货品,我方将向贵方开具帐单,贵方应按在发货时有效的价格支付价款。

十三、语言。上述条款和条件应以其英文文本为准。中文翻译仅供参考。贵方在此确认已经阅读并理解了相应英文文本。